案件簡介:
2020年10月29日凌晨1點,14歲的小欣和同學小芝(化名)被15歲的阿杰(化名)和22歲的阿強(化名)帶到孫蘭經營的賓館。之前在飯局中,阿杰和阿強拼命勸酒,小芝和小欣被灌得大醉。面對滿身酒氣、步履踉蹌的小欣和小芝,前臺服務員既沒有依法詢問、登記身份信息,也沒有按規定與小欣等3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學校聯系或向公安機關報告,就直接根據阿強的要求開了個“三人間”。在房間內,阿杰強行與小欣發生性關系,后阿強欲與小欣發生關系時,因小欣的極力反抗未能得逞。同學小芝未受到侵害。
小欣父母報案后,阿杰和阿強先后被抓獲。徐州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在依法追究阿杰和阿強刑事責任的同時,檢察機關也對小欣進行了心理救助。此時,一個法律難題擺在檢察官面前——遭受嚴重心理和精神傷害的小欣,能否向侵權人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是針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并未提到精神損害賠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本案在今年2月24日案發地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方是當地一家賓館的經營者孫蘭(化名)。原告小欣(化名)沒有出現在法庭上,她的母親坐在原告席上,身旁還坐著一名女檢察官。該案也是江蘇首例檢察機關依據民法典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賓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
那么,未成年被害人受到嚴重精神損害該如何索賠?
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在最高檢、教育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中規定,賓館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行政機關給予相應處分。
結合本案,涉案賓館未依法進行住宿登記,對處于危險之中的兩名少女,沒有履行強制報告義務,致使小欣沒能避免被侵犯的厄運。為進一步警示旅館業規范經營行為,保護更多的未成年人,承辦檢察官決定依照民法典規定,支持被害人向涉案賓館提起訴訟,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通過梳理案情,收集賓館監控錄像、登記臺賬等證據,承辦檢察官查清涉案賓館沒有依法進行住宿登記、入住詢問、報告義務等事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過不公開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法院當庭制作民事調解書,由該賓館賠償被害人精神心理損害費1萬元。孫蘭當庭向小欣母親支付了賠償金,并表示了歉意。
檢察機關還通知該縣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研討涉案賓館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相關法律依據,并建議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簽署保密協議,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和隱私。
法官說法
今年2月8日,法院對小欣與涉案賓館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糾紛一案立案受理。對民法典的時間效力能否及于該案,檢法兩家爭議不大——“從時間效力看,本案系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法律糾紛,但適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承辦檢察官解釋。
然而,就被告賓館是否需承擔侵權責任,小欣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法官仍存有顧慮。因此,檢察官依據法律和相關判例,進行了充分的闡釋。
“在性侵案件中,特別是對于未成年少女來說,精神上的傷害往往比身體上的傷害要嚴重很多,有些傷害甚至是曠日持久的,需要漫長的心理療愈。從法理和情理上來說,侵權方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賓館作為沒有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過失方,為實施性侵提供了場所,應追究其侵權責任。”檢察官進一步分析。
“考慮到本案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賓館存在的過錯程度,以及民法典有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可以向前一步,既是保護更多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推動司法進步的一個有益嘗試。”檢察官還引用相似案例進行說明。
另一方面,檢察院聯合公安機關,對涉案賓館經營者孫蘭進行釋法說理,敦促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促成原被告雙方形成和解意向。
隨后,公安機關依據《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對涉案賓館作出責令停業整頓、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檢察機關還依法向該縣公安局、商務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進一步加強對旅館業的規范化管理,健全未成年人入住旅館監督、保護機制,切實落實強制報告制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侵權者刑事責任的同時,創新性地支持被侵權少女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雖然賠償金并不算高,但是開啟一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先河,對于督促賓館等單位更好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對于綜合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都有著非常特殊的意義。”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波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延伸閱讀
九部門發文:遇到這九類侵害未成年人情形必須立即報案
★ 知識點 ★
1. 什么是強制報告制度?
最高檢、國監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健委、團中央、全國婦聯共同下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規定發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須強制向公安機關報告。
2. 誰來報告?
《意見》規定居(村)民委員會,學校、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者,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院等救助機構,社工機構,旅館等,凡是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的機構都是強制報告部門。上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公職人員都有強制報告的義務。
3. 什么情況要報告?
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報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傷殘、死亡、遭受家庭暴力、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被遺棄;疑似被拐賣或被收買的,被組織乞討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疑似的或者面臨危險的都要報告!